(长)文综罚字〔2021〕F-000004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撰写时间:2021-01-11 10:00:00 作者: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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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文综罚字〔2021〕F-000004号
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布拉格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0111MA4QLNB9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戴湘爱?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69号二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12月30日12时10分至2020年12月30日12时30分,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古谦(002001055)、李泳桦(00200105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69号的布拉格网咖检查时,发现第67、68号机上网消费者(贰人)未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3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古谦、李泳桦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12月30日,长沙市雨花区布拉格网咖的投资人戴湘爱前来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2020年12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20年12月30日12时00分,当事人在第67、68号机上网消费者(贰人)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让消费者自报身份证号接受上网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编号:(长)文检字〔2020〕第0000657号)。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存在未按要求核对、登记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问题。
2、《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戴湘爱和布拉格网咖之间的关系;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当事人未按要求核对、登记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100201335)、营业执照(编号:91430111MA4QLNB995)、投资人戴湘爱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当面出示并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0年12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长)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1月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规定,依据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2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或者工商银行或者长沙银行(执收单位名称: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收单位代码:262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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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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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