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东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撰写时间:2016-09-12 14:25: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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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文罚字〔2016〕第F-000098号
当事人:长沙东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艳春
住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娱乐楼3楼
2016年08月11日(星期四)15时30分至2016年08月11日16时10分,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刘锋(002001036)、陈伟明(00200103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开福万达广场娱乐楼3楼超级玩家超乐场〔长沙东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两名未成年人分别操控赖子斗地主和铁拳TRG2两台游戏机,该场所负责人何姣现场予以承认。当事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消费活动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开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责令该场所负责人到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岳麓区岳华路279号)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08月12日,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陈伟明、刘锋负责办理此案。 08月12日,授权委托人李群到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对长沙东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经调查查明,长沙东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于2013年09月20日对外营业,经营面积为1649平方米。经营范围主要是电子游艺厅;展览服务。08月11日(星期四)15时31分,两名未成年人在超级玩家超乐场分别购买了10元游戏币进入游戏区,分别操控(赖子斗地主)和(铁拳TRG2)两台游戏机。当事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主动将未成年人的消费金额(20元)如数退还,并劝离未成年人离开该场所,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以上调查事实予以签字认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长)文检(勘)字〔2016〕第C-00054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贰张。4、法定代表人:张艳春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号码:412722198309117348。5、委托代理人:李群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号码:220104198506251834。6、长沙东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813529719。7、长沙东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0105160008。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