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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16-08-12 09:40:00 作者: 【关闭窗口】
(长)文罚字〔2016〕第F-000080号
当事人:张涛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3栋1604房
2016年06月27日10时09分至11时00分,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金毅(002001050)、朱睿琳(00200105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张涛位于岳麓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3栋1604的住房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用其客厅电视机收看电视节目,发现可以收看到卫星传送的境外节目凤凰卫视、凤凰中文共2套境外电视节目,随后执法人员在加州阳光3栋18楼楼顶发现卫星锅一面,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当事人无法出示并表示没有办理。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2、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全程见证了检查过程。
2016年6月28日,经我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16年7月5日,张涛携带身份证到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查明,张涛2016年2月在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长沙市高桥大市场购买一套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并在岳麓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3栋1604的住房和该栋18楼楼顶进行安装,并接收了凤凰卫视、凤凰中文共2套境外电视节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长)文检字〔2016〕第F-00008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2、张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3、张涛《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在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给予处罚,其行为符合《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6年07月7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截至2016年07月11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高频头一个。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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