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市芙蓉区泽云网络会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撰写时间:2016-07-20 16:15: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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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文罚字〔2016〕第F-000052号
当事人:长沙市芙蓉区泽云网络会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谢正滔
住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汽车东站东方综合贸易大市场物业楼一楼第2-4间
2016年05月05日14时30分至2016年05月05日14时45分,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金明(002001039)、方华南(00200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长沙市芙蓉区泽云网络会所检查时,当时网吧经营负责人谢正滔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158号机上1人),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开具《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等。2016年5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泽云网络会所的委托代理人前来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经调查查明,2016年5月5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158号机上1人),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长)文检字〔2016〕第001036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