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臻(长沙市芙蓉区臻盛书社)发行非法出版物
撰写时间:2015-10-12 09:03:00 作者: 【关闭窗口】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文罚告字〔2015〕第F-000081号
负责人: 刘臻
住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定王台书市2-151号
你(单位)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经调查:
2015年07月22日15时00分至2015年07月22日16时00分,在接到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的举报后,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曹阳(002001031)、颜颀(002001022)、王国臣(00200103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长沙市芙蓉区臻盛书社进行检查,该单位负责人刘臻在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神雕侠侣》(1套4本)、《鹿鼎记》(1套5本)、《天龙八部》(1套5本)等出版物(共计14本),且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凭证。上述出版物涉嫌属于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上述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通知当事人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进行调查询问。
8月31日,经湖南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上述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9月14日,刘臻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上述出版物的鉴定书。当事人表示上述出版物系用于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以及经营台账,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收入。综上,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73元、没有违法所得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长)文检(勘)字〔2015〕第C-000037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以及文书编号为(长)文抽字〔2015〕第0010019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经营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
2、刘臻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文书编号为湘出质鉴[2015]082号的《湖南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一份,证明上述14本出版物系非法出版物。
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符合《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中关于《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
9月14日,我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没收非法出版物14本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