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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15-10-10 15:42:00 作者: 【关闭窗口】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文罚字〔2015〕第F-000087号
当事人:长沙市华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银军
住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2015年07月31日02时56分至2015年07月31日03时10分,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刘锋(002001036)、张斐娜(00200104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长沙市华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有包厢号8602、8605、8606、8609等17间包厢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对收银台计费电脑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开具《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该场所负责人到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岳麓区岳华路279号)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长)文检(勘)字〔2015〕第C-00036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取证照片1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当事人行为符合《长沙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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