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印华(无名电玩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撰写时间:2015-10-10 15:24:00 作者:
【关闭窗口】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文罚字〔2015〕第F-000097号
当事人:雷印华(无名电玩城)
经营者:雷印华
住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2栋106室
2015年09月17日16时15分至2015年09月17日16时30分,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陈伟明(002001037)、刘锋(00200103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6栋114号雷印华(无名电玩城)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悬挂任何证照,且现场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行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开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对外营业,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长)文检(勘)字〔2015〕第C-00053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编号为(长)文调通字〔2015〕第C-000004-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3、现场取证照片1张;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捌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