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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15-10-10 12:12:00 作者: 【关闭窗口】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文罚字〔2015〕第F-000094号
当事人:韶山市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谢葵芳
住所(住址):韶山市英雄路7号
你(单位)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技术参数一案,经调查2015年6月韶山市广播电视台擅自改变广播电视发射台台址、功率等技术参数,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景区联通VIP俱乐部设立功率为5千瓦,呼号是“电影89.8”的FM89.8MHz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其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长)文检字〔2015〕第0010033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14张;2、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同意韶山市广播电视台新增调频频率的批复》;3、韶山市广播电视台关于FM89。8MHz广播合作意向书;4、谢葵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肖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杨锡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一份;7、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8、韶山市广播电视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9、《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2015年09月17日,我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提出了申辩,执法人员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组织进行了调查核实和集体讨论。
综上,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活动,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3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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